“入围生产厂商(或其入围时的唯一授权代理商)的代理商销售产品出现问题的,入围生产厂商及其入围时的唯一代理商承担连带责任,具体约定通过入围协议明确。”新修订的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新办法)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,其中明确上述内容。
IT采购小编对比2021年版旧办法发现,主要有以下变化:
一是关于电子卖场的定义更明确。新办法明确,电子卖场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(以下简称国采中心)建设的,供采购人、供应商进行限额标准下、多频次货物服务工程零散采购的电子化交易平台。
二是强调电子卖场参数库的重要性。新办法多次提及电子卖场参数库,并新增“对建筑企业、工程监理企业、注册建造师、监理工程师等企业及人员资质,按照规定程序,嵌入电子卖场,纳入参数库管理”等内容。
三是厂商也可代理销售入围产品。新办法提出,货物类入围生产厂商(或其唯一代理商)可通过其在电子卖场审批通过的代理商销售入围产品,其自身也可以代理商身份销售入围产品。
四是不同意降至市场平均价的暂停销售资格。国采中心发现产品的市场价格降低时,入围供应商必须将产品价格降低至市场平均价以下。不同意降价的,将暂停其相应产品的销售资格。
五是违约情形涉及更广。新办法增加多项违约情形,比如供应商出现“比价、反拍项目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后,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”“比价、反拍项目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后,因自身原因取消订单的”等情形的,国采中心将暂停其当期电子卖场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。